背景

版權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類似司法機構,在 1997 年 12 月 1 日根據《版權條例》(第 528 章) 第 169 條成立。版權審裁處的前身是依據 1956 年英國《版權法例》成立的播演權審裁處。

職能

版權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審決有關特許機構發出的特許或其所實施的特許計劃下的版權及相關爭議。概括地說,任何人如認為在特許計劃下不合理地被拒發特許,或認為獲發特許的條款不合理,可把個案轉介審裁處。

審裁處亦可審決其他不涉及集體特許機構的事宜,例如在相關權利擁有人的身分或下落未能確定時,審裁處可代某項表演的複製權擁有人給予同意,或代表演者的租賃權擁有人給予同意。

程序

審裁處有權就案件的事實作出定論,並根據事實作出合理的決定。審裁處的聆訊通常公開進行。當事人只可就法律論點對審裁處的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受《版權審裁處規則》(第528D章)規管。該規則於2017年5月1日起生效。如欲獲取進一步的資料,可參閱版權審裁處簡介及新聞稿

成員

版權審裁處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七名普通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根據《版權條例》第 169(2)(a) 條,主席和副主席必須具備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336 章)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的資格。

主席

  • 孫靖乾資深大律師

副主席

  • 梁丙焄女士

普通成員

  • 胡靜媚女士
  • 盧君政博士
  • 郭永聰先生
  • 施俊匡先生
  • 方蘊萱女士
  • 張綺媚女士
  • 鍾樹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