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审裁处有权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的案件种类,于《版权条例》第 173 和 233 条列明。

  1. 特许计划(《版权条例》第 154 至 160 条 )
  2. 特许机构批出的特许(《版权条例》 第 161 至 166 条 )
  3. 裁定雇员在其作品以不能合理地预料的方式被利用时可得的偿金(《版权条例》第 14 条)
  4. 获取审裁处代表演的复制权拥有人或代表演者的租赁权拥有人给予的同意(《版权条例》第 213 和 213A 条)
  5. 其他申请

特许计划(《版权条例》第 154 至 160 条)

审裁处可就关于由特许机构营办并涵盖多于一名作者的作品的特许计划的事宜,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但该等事宜须关乎以下项目的特许:

  1. 复制该作品;
  2. 租赁该作品 ( 例如电脑程式、声音纪录、影片等 ) 的复制品予公众;
  3. 公开表演、播放或放映该作品;
  4. 广播该作品或将该作品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
  5. 向公众发放或提供该作品的复制品;
  6. 制作该作品的改编本;或
  7. 任何其他受该作品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

根据《版权条例》,“特许计划”和“特许机构”的涵义如下:

“特许计划”指任何列明以下项目的计划︰(i) 计划的营办人或其代理人愿意批出版权特许的个案种类;以及 (ii) 在该等个案种类中会据以批出特许的条款。就以上目的而言,“计划”包括任何具有计划性质的安排,不论该安排是否被描述为计划或有任何其他名称。

“特许机构”指社团或其他组织,其主要宗旨是作为版权的拥有人或版权的准拥有人或作为其代理人而就版权特许进行洽谈或批出版权特许。此外,其宗旨包括批出涵盖多于一名作者的作品的特许。“特许机构”可能已根据或未有根据《版权条例》第 149 条向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处长注册。欲知已注册的特许机构详情,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https://www.ipd.gov.hk/sc/copyright/copyright-licensing-bodies-registry/index.html.

  1. 关于已在营办的特许计划或特许机构建议营办的特许计划的争议

    如在特许计划营办期间,该计划的营办人与需要特许的人或代表该等人的组织之间发生争议,该人或组织可将该计划转介审裁处。如转介审裁处的是由任何特许机构建议营办的特许计划的条款,审裁处将首先决定是否受理该项转介。在这两种情况下 ( 特许计划已在营办或尚未营办 ) ,审裁处考虑有关事宜后,会作出其认为合理的决定,确认或更改特许计划。尽管审裁处已就建议营办的特许计划或已在营办的特许计划作出命令,同一事宜仍可再次转介审裁处,但首先须取得审裁处的特别许可 ( 意指特别批准 ) 。

  2. 拒绝批出特许计划下的特许

    凡在特许计划所涵盖的个案中,有人声称该计划的营办人拒绝按照该计划向他批出特许或拒绝促致按照该计划向他批出特许,或在向该营办人提出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该营办人没有按照该计划或促致按照该计划批出特许,则审裁处亦可处理该人提出的命令申请。凡在特许计划不包括的个案中,有人声称该计划的营办人(i)已拒绝向他批出特许,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批出特许,而在当时情况下不批出特许是不合理的;或(ii)就特许建议不合理的条款,该人可向审裁处申请作出命令。审裁处如信纳该项声称具备充分理由,可宣布申请人有权在审裁处裁定为按照该计划而属适用的条款下,或在当时的情况下属合理的条款下取得特许。如审裁处已作出命令,指某人有权获得特许,该计划的营办人或原申请人可向审裁处申请复核其命令,但可能须取得审裁处的特别许可。

特许机构批出的特许(《版权条例》第 161 至 166 条)

审裁处可就关于由特许机构(但并非依据特许计划)批出并涵盖多于一名作者的作品的特许的事宜,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决,但该等特许须授权:

  1. 复制该作品;
  2. 租赁该作出 ( 例如电脑程式、声音纪录 、影片等 ) 的复制品予公众;
  3. 公开表演、播放或放映该作品;
  4. 广播该作品或将该作品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
  5. 向公众发放或提供该作品的复制品;
  6. 制作该作品的改编本;或
  7. 任何其他受该作品有关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

准特许持有人可将特许机构建议批出的特许的条款转介审裁处。审裁处如决定受理该项转介,在考虑建议特许的条款后,会作出其认为合理的决定,确认或更改该等条款。

任何特许如即将到期失效,该特许的持有人可基于该特许在当时情况下停止有效是不合理为理由而向审裁处提出申请。审裁处如裁定该项申请具备充分理由,须作出命令宣布有关的特许持有人有权按照审裁处认为合理的条款继续享有特许的利益。凡已根据上述情况向审裁处提出申请,审裁处可命令特许持有人就使用费作出中期付款。另一方面,审裁处可作出命令,规定在转介或申请有最终裁定前,特许机构不得申请任何非正审强制令。

若审裁处就转介作出命令,特许机构或有权享有该命令的利益的人,可向审裁处申请复核其命令,但可能须先取得审裁处的特别许可。

裁定雇员在其作品以不能合理地预料的方式被利用时可得的偿金(《版权条例》第 14 条)

  1. 若某版权作品是由雇员制作的;以及
  2. 该作品被雇主或其他获雇主允许的人所使用;以及
  3. 而该作品被使用的方式是在创作该作品当时所不能合理地预料的,

则雇主须就该项使用支付一笔偿金予该雇员。如雇主和雇员未能就偿金的款额达成协议,审裁处有权裁定偿金的款额。

获取审裁处代表演的复制权拥有人或代表演者的租赁权拥有人给予的同意(《版权条例》第 213 和 213A 条)

任何人如欲制作某项表演的录制品的复制品,在藉合理查究亦不能确定具有复制权的人的身分或下落的情况下,审裁处可应该人的申请而给予同意。

此外,任何人如欲租赁某项表演的声音纪录的复制品,在藉合理查究亦不能确定具有租赁权的人的身分或下落的情况下,审裁处可应该人的申请而给予同意。

其他申请

  1. 有关裁定凭藉《 1996 年知识产权 ( 世界贸易组织修订 ) 条例》第 10 条的实施而有权限制租赁的人支付公平的酬报的申请(《 版权条例 》 附表 2 第 14( 3 ) 段));以及
  2. 有关裁定《版权条例》生效引致反对的权利而产生的补偿的申请(《版权条例》附表 2第 6 段和附表 3第 6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