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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数据收集声明

1.1 提供个人数据,纯属自愿,但如果提供的数据不足,版权审裁处将无法处理你的申请或转介,或进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收集用途

1.2 提交予版权审裁处的任何表格或文档内所载的个人数据,会依据《版权条例》( 第 528 章) 和《版权审裁处规则》(1997 年 5 号法律公告)用于与版权审裁处进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有关的用途 。

数据承转人类别

1.3 你提供的个人数据,可能为上文第 1.2 段行述的用途向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其代理人和政府部门或机构披露。此外,你的个人数据亦可能依据《版权审裁处规则》第 5 和 18 条让公众查看。

搜索和查看

1.4 在符合《版权条例》和《版权审裁处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下,你有权依据《个人数据(私隐)条例》(第 486 章) 第 18 和 22 条要求查看并更正版权审裁处所保存的纪录中你的个人数据。如欲查看或更正个人数据,请以书面向版权审裁处书记提出要求 (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13 号胡忠大厦 25 楼 ) 。

2. 针对其后使用的通知

2.1 《个人数据(私隐)条例》的条文,适用于版权审裁处所保存的个人数据或版权审裁处收集的其他个人数据的使用(包含移转和披露数据)。任何人若使用该等个人数据作并未于上文第 1.2 段行明的用途,可能违反《个人数据(私隐)条例》的规定,因而可被起诉,并须负上作出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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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