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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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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列印版本
     
 

(一)

谁可向版权审裁处提出申请 ?

(二)

如何在版权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

(三)

如何申请以“介入人”身分作为法律程序的一方 ?

(四)

可否就原诉人的资格提出反对 ?

(五)

可否就介入人的资格提出反对 ?

(六)

审裁处会否就如何进行申请或转介向法律程序的有关各方提供指引 ?

(七)

未有遵从审裁处的指示会否有任何后果 ?

(八)

如何向审裁处提交证据以供考虑?

(九)

法律程序的有关各方如何得知审裁处的最后决定 ?

(十)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对审裁处的决定提出上诉?

(十一)

上诉或转交法庭等候上诉的情况会否影响审裁处的决定?

(十二)

审裁处是否有权作出讼费命令?

(十三)

可否撤回向审裁处作出的转介或申请 ?

(十四)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委任代表代其行事?

   
   

(一)

谁可向版权审裁处提出申请 ?

   

 

当有效的特许计划营办人和欲取得特许的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的组织)之间有争议时,欲取得特许的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的组织)可就特许计划转介版权审裁处。如有关特许计划拟由特许机构营办,只可由声称代表索求该等特许人士的机构就特许计划的条款转介版权审裁处。特许计划的营办人、欲取得该种特许的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的组织可就特许计划再次转介版权审裁处。

   

 

在特许计划下被拒绝批出特许或认为特许的拟定条款不合理的人士,可向版权审裁处申请批出特许或依版权审裁处裁定的条款批出特许。特许计划的营办人或原本的申请人可向版权审裁处申请复核批出特许的命令。

   

 

如有关特许机构批出的特许并非在特许计划下批出,准特许持有人可就拟定特许的条款转介版权审裁处。持有期限将要届满的特许持有人可向版权审裁处申请延续该特许。在以上任何情况下,特许机构或有关命令的受益人可向版权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命令。

   

 

欲制作某项表演的录制品的复制品或欲租赁某项表演的声音纪录的复制品的人仕,如藉合理查究亦不能确定具有复制权的人的身分或下落,可向审裁处申请给予同意。

   

 

若有在创作当时所不能合理地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由雇员制作的版权作品而须予雇员支付偿金,不论雇主或雇员均可向审裁处申请裁定偿金的款额。

   

 

至于审裁处可裁定其他公平的酬报或补偿款额的申请,支付或接受款项的一方均可向审裁处提出申请。

   
 
   

(二)

如何在版权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

   

 

如要展开向审裁处作出转介或申请的法律程序,须先向审裁处书记递交通知(使用其中一款订明表格)。原诉人(即向审裁处作出转介或申请的一方)须同时向审裁处书记递交一份原诉人的案件呈述和一份关于转介或申请的文件清单。书记会尽快将原诉人的通知、案件呈述和文件清单的副本送交有关各方。

除非得到主席的其他指示,否则书记会就有关转介或申请在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公告,并订明组织或个人申请成为法律程序的一方的时限,或对原诉人的资格提出反对的时限。

   
 
   

(三)

如何申请以“介入人”身分作为法律程序的一方?

   

 

任何组织或人士可在问题(二)所述关于转介或申请的公告所列明的时限内,将一份通知书(使用订明表格)送达书记,向审裁处申请以“介入人”身分作为转介或申请的法律程序的一方。接获通知书后,书记会尽快知会法律程序的有关各方,并将有关文件送达各方。

   
 
   

(四)

可否就原诉人的资格提出反对 ?

   

如原诉人已向审裁处作出关于特许计划的转介,(i)特许机构 、(ii)已获送达转介通知的组织或个人、(iii)介入人(即一个被视为法律程序的一方的组织或个人)或(iv)审裁处可于关于转介的公告所列明的时限内送达通知(使用订明表格),对原诉人的资格(即组织声称为某些人或某一类人士的代表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如审裁处在考虑反对后不信纳原诉人的资格,审裁处将命令任何一方不得就转介提起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如审裁处信纳原诉人的资格,须命令转介继续进行。

   
 
   

(五)

可否就介入人的资格提出反对?

   

任何一方可于接获介入通知书后的14天内,将一份通知书(使用订明表格)送达书记,质疑介入人的资格,即介入人在争议中是否有充分利害关系。

   
 
   

(六)

审裁处会否就如何进行申请或转介向法律程序的有关各方提供指引?

   

当各方已分别递交案件呈述或答辩书,或于递交案件呈述或答辩书的时限届满后,审裁处将尽快指定日期和地点,要求各方出席关于如何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的“指示聆讯”。届时各方可能会获得一些指示,例如事实可否获接纳、要求披露和查阅文件,以及如何在誓章中提交证据等。

   
 
   

(七)

未有遵从审裁处的指示会否有任何后果?

   

会。如任何一方未能遵从根据规则作出的指示,审裁处可指示禁制该方继续参与法律程序。

   
 
   

(八)

如何向审裁处提交证据以供考虑?

   

 

如属口头聆讯,与转介或申请有关的每一方均有权出席聆讯,并向审裁处作出陈述及举证。聆讯将公开进行。证据也可以誓章形式提交,但审裁处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宣誓人出庭接受讯问和盘问。

   
 
   

(九)

法律程序的有关各方如何得知审裁处的最后决定?

   

审裁处会以书面作出最后决定,包括一份裁决理由。审裁处书记会向法律程序的每一方发送审裁处的决定。审裁处亦会将决定公开给公众参阅。决定的简要详情亦可能会在报章刊登。

   
 
   

(十)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对审裁处的决定提出上诉?

   

法律程序的一方只可就法律问题对审裁处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申请须在审裁处作出裁决后的 28 天内, 或法院应申请而允许的较后时间内,向原讼法庭提出。

   
 
   

(十一)  

如有就审裁处的决定上诉或转交法庭的情况,在等候上诉期间审裁处的决定会否受影响?

   

如法律程序的一方对审裁处的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或审裁处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决定后把法律问题转交法庭裁定,审裁处可暂停实施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命令。

   
 
   

(十二)

审裁处是否有权作出讼费命令?

   

是。在特殊情况下,审裁处可命令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讼费须由审裁处指示的任何其他一方缴付。审裁处亦可评定和确定讼费的款额,或指示讼费须以何种方式评定。

   
 
   

(十三)

可否撤回向审裁处作出的转介或申请?

   

可以。原诉人可于转介或申请未有最后结果之前的任何时间,向审裁处书记送达提出撤回的书面通知。然而,须注意的是,审裁处有权就直至接获通知为止的讼费作出命令。

   
 
   

(十四)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委任代表于法律程序中代其行事?

   

可以。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委任代理人于法律程序中任何时候代其行事。代理人可以是法律执业者或其他人士。诉讼一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代理人的委任,而该委任会于书面通知送达审裁处书记后才生效。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由大律师或律师或审裁处允许的其他人士代表出席审裁处的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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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9July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