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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
列印版本
     
 

(一)

誰可向版權審裁處提出申請 ﹖

(二)

如何在版權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

(三)

如何申請以“介入人”身分作為法律程序的一方 ﹖

(四)

可否就原訴人的資格提出反對 ﹖

(五)

可否就介入人的資格提出反對 ﹖

(六)

審裁處會否就如何進行申請或轉介向法律程序的有關各方提供指引 ?

(七)

未有遵從審裁處的指示會否有任何後果 ﹖

(八)

如何向審裁處提交證據以供考慮?

(九)

法律程序的有關各方如何得知審裁處的最後決定 ﹖

(十)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對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

(十一)

上訴或轉交法庭等候上訴的情況會否影響審裁處的決定?

(十二)

審裁處是否有權作出訟費命令?

(十三)

可否撤回向審裁處作出的轉介或申請 ﹖

(十四)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委任代表代其行事?

   
   

(一)

誰可向版權審裁處提出申請 ﹖

   

 

當有效的特許計劃營辦人和欲取得特許的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組織)之間有爭議時,欲取得特許的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組織)可就特許計劃轉介版權審裁處。如有關特許計劃擬由特許機構營辦,只可由聲稱代表索求該等特許人士的機構就特許計劃的條款轉介版權審裁處。特許計劃的營辦人、欲取得該種特許的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組織可就特許計劃再次轉介版權審裁處。

   

 

在特許計劃下被拒絕批出特許或認為特許的擬定條款不合理的人士,可向版權審裁處申請批出特許或依版權審裁處裁定的條款批出特許。特許計劃的營辦人或原本的申請人可向版權審裁處申請覆核批出特許的命令。

   

 

如有關特許機構批出的特許並非在特許計劃下批出,準特許持有人可就擬定特許的條款轉介版權審裁處。持有期限將要屆滿的特許持有人可向版權審裁處申請延續該特許。在以上任何情況下,特許機構或有關命令的受益人可向版權審裁處申請覆核該命令。

   

 

欲製作某項表演的錄製品的複製品或欲租賃某項表演的聲音紀錄的複製品的人仕,如藉合理查究亦不能確定具有複製權的人的身分或下落,可向審裁處申請給予同意。

   

 

若有在創作當時所不能合理地預料的情況下使用由僱員製作的版權作品而須予僱員支付償金,不論僱主或僱員均可向審裁處申請裁定償金的款額。

   

 

至於審裁處可裁定其他公平的酬報或補償款額的申請,支付或接受款項的一方均可向審裁處提出申請。

   
 
   

(二)

如何在版權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

   

 

如要展開向審裁處作出轉介或申請的法律程序,須先向審裁處書記遞交通知(使用其中一款訂明表格)。原訴人(即向審裁處作出轉介或申請的一方)須同時向審裁處書記遞交一份原訴人的案件呈述和一份關於轉介或申請的文件清單。書記會盡快將原訴人的通知、案件呈述和文件清單的副本送交有關各方。

除非得到主席的其他指示,否則書記會就有關轉介或申請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公告,並訂明組織或個人申請成為法律程序的一方的時限,或對原訴人的資格提出反對的時限。

   
 
   

(三)

如何申請以“介入人”身分作為法律程序的一方?

   

 

任何組織或人士可在問題(二)所述關於轉介或申請的公告所列明的時限內,將一份通知書(使用訂明表格)送達書記,向審裁處申請以“介入人”身分作為轉介或申請的法律程序的一方。接獲通知書後,書記會盡快知會法律程序的有關各方,並將有關文件送達各方。

   
 
   

(四)

可否就原訴人的資格提出反對 ﹖

   

如原訴人已向審裁處作出關於特許計劃的轉介,(i)特許機構 、(ii)已獲送達轉介通知的組織或個人、(iii)介入人(即一個被視為法律程序的一方的組織或個人)或(iv)審裁處可於關於轉介的公告所列明的時限內送達通知(使用訂明表格),對原訴人的資格(即組織聲稱為某些人或某一類人士的代表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如審裁處在考慮反對後不信納原訴人的資格,審裁處將命令任何一方不得就轉介提起進一步的法律程序。如審裁處信納原訴人的資格,須命令轉介繼續進行。

   
 
   

(五)

可否就介入人的資格提出反對?

   

任何一方可於接獲介入通知書後的14天內,將一份通知書(使用訂明表格)送達書記,質疑介入人的資格,即介入人在爭議中是否有充分利害關係。

   
 
   

(六)

審裁處會否就如何進行申請或轉介向法律程序的有關各方提供指引?

   

當各方已分別遞交案件呈述或答辯書,或於遞交案件呈述或答辯書的時限屆滿後,審裁處將盡快指定日期和地點,要求各方出席關於如何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的“指示聆訊”。屆時各方可能會獲得一些指示,例如事實可否獲接納、要求披露和查閱文件,以及如何在誓章中提交證據等。

   
 
   

(七)

未有遵從審裁處的指示會否有任何後果?

   

會。如任何一方未能遵從根據規則作出的指示,審裁處可指示禁制該方繼續參與法律程序。

   
 
   

(八)

如何向審裁處提交證據以供考慮?

   

 

如屬口頭聆訊,與轉介或申請有關的每一方均有權出席聆訊,並向審裁處作出陳述及舉證。聆訊將公開進行。證據也可以誓章形式提交,但審裁處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要求宣誓人出庭接受訊問和盤問。

   
 
   

(九)

法律程序的有關各方如何得知審裁處的最後決定?

   

審裁處會以書面作出最後決定,包括一份裁決理由。審裁處書記會向法律程序的每一方發送審裁處的決定。審裁處亦會將決定公開給公眾參閱。決定的簡要詳情亦可能會在報章刊登。

   
 
   

(十)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對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

   

法律程序的一方只可就法律問題對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申請須在審裁處作出裁決後的 28 天內, 或法院應申請而允許的較後時間內,向原訟法庭提出。

   
 
   

(十一)  

如有就審裁處的決定上訴或轉交法庭的情況,在等候上訴期間審裁處的決定會否受影響?

   

如法律程序的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向法庭提出上訴,或審裁處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決定後把法律問題轉交法庭裁定,審裁處可暫停實施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命令。

   
 
   

(十二)

審裁處是否有權作出訟費命令?

   

是。在特殊情況下,審裁處可命令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訟費須由審裁處指示的任何其他一方繳付。審裁處亦可評定和確定訟費的款額,或指示訟費須以何種方式評定。

   
 
   

(十三)

可否撤回向審裁處作出的轉介或申請?

   

可以。原訴人可於轉介或申請未有最後結果之前的任何時間,向審裁處書記送達提出撤回的書面通知。然而,須注意的是,審裁處有權就直至接獲通知為止的訟費作出命令。

   
 
   

(十四)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否委任代表於法律程序中代其行事?

   

可以。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委任代理人於法律程序中任何時候代其行事。代理人可以是法律執業者或其他人士。訴訟一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代理人的委任,而該委任會於書面通知送達審裁處書記後才生效。

法律程序的一方可由大律師或律師或審裁處允許的其他人士代表出席審裁處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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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9July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