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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版權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類似司法機構,在 1997 年 12 月 1 日根據《版權條例》(第 528 章)
第 169 條成立。版權審裁處的前身是依據 1956 年英國《版權法例》成立的播演權審裁處。
職能
版權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審決有關特許機構發出的特許或其所實施的特許計劃下的版權及相關爭議。概括地說,任何人如認為在特許計劃下不合理地被拒發特許,或認為獲發特許的條款不合理,可把個案轉介審裁處。
審裁處亦可審決其他不涉及集體特許機構的事宜,例如在相關權利擁有人的身分或下落未能確定時,審裁處可代某項表演的複製權擁有人給予同意,或代表演者的租賃權擁有人給予同意。
程序
審裁處有權就案件的事實作出定論,並根據事實作出合理的決定。審裁處的聆訊通常公開進行。當事人只可就法律論點對審裁處的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版權審裁處規則》就向審裁處作出轉介及提出申請的程序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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